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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四)
□长路 胡波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施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有争议。有的认为,书面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劳动关系就建立;有的认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是实际用工。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建立。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劳动关系,对此《劳动合同法》着重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如果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如果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有关信息,侵害劳动者的知情权,有时也会出现劳动者隐瞒个人信息,欺骗用人单位的情况,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告知的义务做了相应的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六条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告知时间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告知的内容应是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事项。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劳动者也应承担如实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行使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不能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务。这是一条针对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八十四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有其它形式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条是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践中,有的劳动合同先于劳动关系订立,有的劳动合同后于劳动关系订立,有的同时订立。
   本条主要明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给一个月的宽限期。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条是关于一个月宽限期内劳动报酬应当如何确定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解决在这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关报酬约定不明的问题,约定了两个标准,一个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另一个是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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