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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法》(二)
□长路 胡波
第一讲留下的问题实质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由于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并且只有公布的法律才有可能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所以近代各国一般采用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即“法不溯及既往”。我国施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所以不论是审判阶段还是起诉阶段均按行为时的法律执行,行为是持续状态时,按行为终了的时间为准。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对照,下面我们用新旧对比的方式逐条讲解《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原法是九条,新法是六条,新法与原法比较更加简化和规范。
原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这一条主要讲制定本法的目的,新法、原法文字表述不一样。新法、原法是递进关系,原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关系,但还不完善,所以新法第一句话讲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本身有《合同法》来规范,为什么还要制定《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是比较特殊的合同,它关系到国家的和谐稳定。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建设和谐稳定的国家,从立法的角度讲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法律要保护在社会中处于劣势的群体,这是国家行使权利的最基本原则。类似的法律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新法、原法都提到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句话说明《劳动合同法》是为劳动者制定的,是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的发展方向是依法治国,要求我们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用人,劳动者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劳动,达到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学习本条对我们理解本法具有指导作用,当各分项条款没有涉及的关于劳动合同关系问题发生时,就可以本条款作为调解的依据。但因为本条款过于笼统,在运用时不好把握,因此才有分项条款的制定。
原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新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是讲本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从文字表述上我们很容易理解。新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样一种形式也适用本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在各个环节都可以调解的原则,体现了建设和谐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运用法律时,就可以根据本条款判断发生纠纷的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本法。比如:保姆与雇主的关系,就不是本法调整的范围。
原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新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条款变化较大。原法罗列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新法讲的是劳动合同订立原则,这与相关法律一致,规范了行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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