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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法》
□长路 胡波
新《劳动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制定对我们广大矿工来讲是福音,她进一步保护了广大矿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法律专栏》将在以后几期围绕该法进行讨论,欢迎广大读者来稿、来信提出对新《劳动法》的看法和问题,本栏目将聘请法律专家给大家解答。本章讲解的看法和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不能作为定案和判案的依据。本栏目也是给法律爱好者提供一个讨论的平台,希望我们共同学习。下面我们共同探讨新《劳动法》。
每一个新法的发布,在法律正文前面都有以下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这样一个结构说明了什么,有何意义,给我们的信息是什么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我们看到的前文通篇就是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法律、法规的制定要符合《立法法》,有的读者就会问,《立法法》是立法机关要遵守的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我要告诉大家,任何法律都可能与你有关系。
例如:我不做生意也不开公司,所以我不用了解《合同法》,但是你一定坐过车、买过菜、买过服装,这些都与《合同法》有关。
我是一个非常本分的老实人,所以我不用了解《刑法》。其实在社会上生活,你不侵犯他人,他人可能侵犯到你。
工作中也可能造成责任事故,按《刑法》的规定有可能就触犯《刑法》,其责任人就会被刑事处罚。
在解读新《劳动法》的时候,你要知道该法的效力如何,就要了解《立法法》。如果新《劳动法》在立法过程中,违反了《立法法》,该法律就可能成为无效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你就可以据此提出抗辩,请求权力机关解释,或重新立法,或修改法律,你的官司就会中止,你就可以据此判断官司的结束时间,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工作。
看到主席令这样的格式就给我们一个基本的信息——新《劳动法》是法律。了解是不是法律对我们有何意义?其实这又牵扯到另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体系中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了解这些对我们非常有益。在劳动关系方面,以前我们各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法规,当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调解员根据什么来调节,法官把什么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呢,作为当事人或律师如何提出抗辩呢?就是根据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来判定的。
主席令中还有一个重要项目就是施行时间。该法的施行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起,在这个时间以前签订的合同并发生纠纷,用以前的《劳动法》作为判断依据;在这个时间以后签订的合同并发生纠纷,用新《劳动法》作为判断依据,这个方面没有异议。容易发生歧义的是: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在这个时间后发生的纠纷,是用原来的《劳动法》还是用新的《劳动法》作为判案的依据呢?在2008年以前签订的合同并发生纠纷,在审判时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如何运用法律?这些问题将在下一讲给大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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