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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前退休
□贾凤琴
时下,部分企业为了“裁减冗员”,采取虚报特殊工种的方式,来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这不仅逃避了企业本应承担的法定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同时也导致劳动者法定社会保障权益的实际受损。因“提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相应缩短,其养老金水平因此出现较大幅度降低。
一、提前退休的类别
1、特殊工种作业者
所谓特殊工种作业者,是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非工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所谓非工丧失劳动能力者,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3、因工致残企业职工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未参加统筹的,则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职工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则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4、试点城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
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及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5、矿产资源枯竭的矿工
对于中央所属的核工业矿和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及有色金属矿,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破产,其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而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
二、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损失
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损失,是职工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一个实际问题。所谓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损失,是指因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被提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和相应缩短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所必然产生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其内容主要包括职工按提前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减发部分,和继续工作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的历年自然增长部分。
1、关于按提前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减发部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规定,对于按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上述规定十分清楚地告诉我们:职工提前退休的年限越长,基本养老金减发的比例就越高,最高可达到10℅。且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这就意味着其减发部分就将成为永远的损失。可以看出,提前退休作为国家关心照顾企业职工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不仅有具体的实施范围、严格的提前年限规定,而且在待遇安排上也有相应的政策界定和计算规范。
2、关于继续工作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的历年自然增长部分
我们知道,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同职工本人工作期间缴费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紧密相连的,就是说,基本养老金构成中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调节金,都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增长,年限越长,基本养老金的这种自然增长部分也就越多。
(作者单位:蒲白矿务局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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