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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三同时”工作应突出政府责任

□白晓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2路,100026)

 

摘 要: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但是目前“三同时”工作 中仍然存在“同时设计”方面的问题和忽视投产后“三同时”制度执行等方面的问 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另外对影响“三同时”制度执 行的深层次原因,“三同时”制度本身难于执行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三同时”制度 政府责任 流动从业人员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我国就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还被写入了《安全生产法》。而且,实践表明,坚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是确保建设项目建成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 熏 从源头上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与国家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

  为了确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各地纷纷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安全市场也据此情况成立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预评价机构,在项目建设之初就进行安全评价,把好源头,项目建成后再进行验收评价,以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备,消除新建项目中的事故隐患。

  面对事故的惨痛教训,很多生产经营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实行“三同时”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例如:2003年9月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的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工程、宣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在建设前计算成本时就把安全投入算在内;江苏大亚集团公司在建设初期,即把安全作为头等大事,一次性投资300多万元,将铝业公司的地缆沟自动灭火系统、油库的冷却喷淋系统等安全设施一次建成。这充分说明这些企业已经从“要我安全”,过渡到“我要安全”的良性发展轨道上来。

  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三同时”工作落实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误区,仍有不少可改进的地方。

“同时设计”方面的问题

从一些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项目情况看 ? 熏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工程在“同时设计”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设计部门在编制初步设计说明书时没有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或者《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内容过于简单 ? 熏不全面,缺漏项目较多;

  2.有的企业为了减少投资,把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削减掉;

  3.设计人员没有掌握最新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设计规程、规范,在设计时仍沿用旧的标准、规程、规范;或是对现行标准、规程、规范理解不深,掌握不准,设计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

  4.设计人员对“三同时”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按照系统安全设计的要求对工程全面地进行危害因素分析和危险评价,以致没有找出消除或控制危险的最佳方法。

忽视投产后“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有一些企业在生产建设期间,由于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把关,使“三同时”得到很好的贯彻。而投入生产后对执行“三同时”就不严格了,误认为建设工程已经通过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各个系统已经形成,所以没有必要再执行“三同时”。这种思想的根源是对“三同时”政策、法规的理解片面,殊不知企业行业之间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企业建设工程终了,各个系统形成之后,在一定的时间内确实没有工程项目了,只要按生产工艺流程,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大力组织生产即可。但是有的企业正常生产后,仍然有生产性工程项目,如矿山行业、冶金行业及建筑行业等,因而需要继续贯彻执行“三同时”这一有效措施。比如对矿山企业而言,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不断有采掘、爆破和关键设备大修等工程,在这些工程开工前,必须有完整详细的施工方案与设计,而设计方案中必须体现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因为有些生产性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并涉及到每一道工序,所以仍需严格执行“三同时”,否则会埋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深层次因素

“三同时”制度既然已经写进了《安全生产法》,为什么仍然不能被很好地贯彻执行呢?笔者认为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值得我们去思考。

  政府责任。法律的执行责任在各级地方政府。虽然《安全生产法》清楚地规定了地方政府负有最终责任,但很多时候地方政府自身不能取得经济发展和职业安全健康之间的平衡,目前的情况仍是“经济发展优先,再来公平”。

  另外,复杂的管理环境也加大了《安全生产法》的执行难度。例如,从2000年到200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安全生产问题颁布达184条法规条文和相关文件,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又引发了135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有关部门也颁布了107条。这些条文规定和文件有着不同级别的权限,而且不能与《安全生产法》相矛盾,这就加剧了行政上实施的压力。而且由于我国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工作仍在探索着前进,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混乱。比如,1998年政府的机构改革使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和监督权从劳动部门转移到原国家经贸委员会,而如今权限又转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使得各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比较缓慢。

  流动从业人员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大量农业人口涌入了工业领域,尤其是煤矿业、建筑业和制造业。这些被称为“农民工”的人未受过专门培训,往往不了解相关的安全健康知识,更不用说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虽然从业人员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最为关注,他们又处于最佳的监控位置上,但是,他们往往也是最不关心工作场所安全的人群。流动从业人员为了多赚一点钱往往愿意去那些条件差而且工作时间长的场所工作,他们冒着极大的危险,甚至威胁那些要求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监督员,以防影响他们更快、更多地赚钱。流动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下,也给“三同时”制度的顺利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同时”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三同时”制度需要相关设计和施工的部门以及设计相关设备的检查管理部门进行密切的配合,大多数人相信这将是一个很顺利的过程。但是,鉴于大型建设工程和设备设施所有权频繁更替的现实,这实际上是不可行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安全评价中经常出现经过了消防验收的厂房或库房与周围建筑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消防验收后又建的周围建筑,而规划部门不了解消防要求造成的。

  另外,过于强调“三同时”可能会使管理者为了通过验收满足国家规定而“三同时”,割裂了生产与安全,反而造成安全工作流于形式而不能落到实处。

采取措施确保落实

为使“三同时”全面落实,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为避免误解,应明文规定“三同时”不仅应用于建设工程,而且还应用于生产性工程和维修维护项目中,使企业管理者有一个正确的概念:无论是企业建设期间,还是投入生产期间,凡是有工程项目的,都要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企业要指定职能部门,专门负责对“三同时”的监督与管理,就是说从设计、施工、到工程验收的每个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这样可堵塞各个环节的漏洞,将“三同时”真正落实到实处。

  对凡未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单位,应对其进行教育和经济处罚,对此引发的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促使“三同时”落到实处。

  总之,“三同时”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并要求生产、设计、施工部门积极参与、劳动安全监督部门有计划有组织的监督检查,并且政府部门对“三同时”制度与时俱进地加以改善,才能使“三同时”制度对安全生产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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